一、适用对象
具有我校正式学籍、家庭经济比较困难的本、专科学生。
二、申报办法
1、个人写出书面申请,如实反映家庭经济情况,班级评议后,由班主任负责推荐。
2、院(系、中心)审核批准后安排岗位。
三、 限定条件
1、勤工助学学生上岗后,无特殊情况要利用课余时间按时保质保量完成所承担的工作任务,否则视情况减发勤工助学金或取消其资格。
2、勤工助学金主要用于个人必要的生活与学习支出,不许铺张浪费,否则取消其勤工助学资格。
3、勤工助学期间因违纪而受处分者,终止其勤工助学工作。
4、勤工助学人员每学年调整一次。
四、工作安排
1、勤工助学岗位限定在学校内的有关单位、部门、生活和教学等场所安排。
2、工作强度应不影响勤工助学者正常的学习任务。
五、发放办法
1、勤工助学金按5元/次,每月30 天计算。每人每月发放150元,每年发放十个月,发放时间为每月十五日。
2、发放比例最低不少于本院(系、中心)学生总人数的10%。
3、有关用人部门审定工作量,根据考勤确定发放金额,并于下月3日报各院(系、中心)学生工作办公室。
4、各院(系、中心)统一填写勤工助学款发放表,由院(系、中心)负责人签字后报财务处,财务处将实际发放的勤工助学金直接划到学生个人银行卡帐户,不发放现金。
本条例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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